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陕E富平环罚〔2022〕28号
陕西西铁水泥制品有限公司:
社会信用代码:91610000664104865U
地 址: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梅家坪镇侯家堡
法定代表人:霍智友
2022年4月19日,我局执法人员张建军(执法证号:27051015029)、韩鑫胜(执法证号:2705101536)对陕西西铁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你公司2008年建设预应力混凝土枕木生产线一条,已取得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。2015年5月你公司又扩建一条年产20万根预应力混凝土枕木生产线,未按照《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》要求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,即投入生产。2022年4月19日,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,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,至今未进行建设项目“三同时”环保竣工验收。
针对你公司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公司负责人确认现场检查笔录1份、调查询问笔录1份、执法照片6张为凭。现场要求你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、企业法人及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共证据资料4份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,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,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。
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。结合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》相关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
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,持我局开具的《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》上携带的缴款码。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。
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渭南市生态环境局
2022年7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