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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
来源: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:2022-06-25 17:32 点击量:7328 字体:
索引号 001-2/2022-00012874
主题分类 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
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 发文日期 2022-06-25
信息标题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

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

陕E富平环责改字〔2022〕38号

陕西西铁水泥制品有限公司:

社会信用代码:91610000664104865U

地  址: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梅家坪镇侯家堡

法定代表人:霍智友

2022年4月19日,我局执法人员张建军(执法证号:27051015029)、韩鑫胜(执法证号:27051015036)对陕西西铁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你公司2008年建设预应力混凝土枕木生产线一条,已取得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。2015年5月你公司又扩建一条年产20万根预应力混凝土枕木生产线,未按照《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》要求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,即投入生产。2022年4月19日,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,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,至今未进行建设项目“三同时”环保竣工验收。

针对你公司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公司负责人确认现场检查笔录1份、调查询问笔录1份、执法照片6张为凭。现场要求你企业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、企业法人及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共证据资料4份。

上述行为违反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: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,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,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。

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。

针对你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,现我局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决定:

1.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善环评报告表报批手续。

2.完善报告表审批手续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项目“三同时”环保竣工验收。

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,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,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联系人:陈艳玲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电      话:0913-8261812

地  址:富平县频阳大道35号    邮政编码:711700

渭南市生态环境局

      2022年6月22日     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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