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能源集团陕西富平热电有限公司:
社会信用代码:91610528078641086W
地址:渭南市富平县县东部产业园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李福东
2020年12月30日,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韩鑫胜(执法证号:614622)、刘建华(执法证号:614300)检查原渭北煤业时,发现该场地有货车拉运、倾倒脱硫石膏,经现场调查,脱硫石膏由国家能源集团陕西富平热电有限公司拉运至此,露天堆放。
该行为已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: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,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,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、数量、流向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等信息,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、可查询,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。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,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,依法签订书面合同,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零二条: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:(九)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,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我局于2021年1月6日以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陕E富平环罚告字(2021)1号)告知该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权(听证申请权),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。我局2021年1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环保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并于2021年1月14日16时在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南三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。经综合裁定,
我局决定对你(单位)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
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。
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收款银行: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户名: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
账 号:9164280018535022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
2021年2月1日